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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裁聲字第 126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126號聲 請 人 林國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政府間優先承買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063號裁定,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或聲請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裁判理由是否脫漏在內,此觀前揭法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06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未審酌及調查聲請人主張之再審理由、證物及聲請調查之事證,即率予裁定駁回,該裁定顯有脫漏,爰依法聲請補充判決;另聲請人已分別向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申請閱覽45年5月28日府建土字第17653號函公告實施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相關卷宗、文件等,俟上開機關通知聲請人閱卷及影印相關事證後,將儘速補呈相關事證補充事實及理由等語。經查,原裁定以聲請人因優先承買權事件,經本院86年度判字第267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86年10月30日確定,聲請人於100年9月7日聲請再審,距原確定判決確定時起已逾5年,認該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而予駁回,並無對於訴訟費用或其聲請再審標的有漏未裁判之情事;且原裁定既以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亦無從就該再審聲請有無理由予以實體審究。本件聲請意旨僅係爭執原裁定未審酌其再審事由之攻擊方法,顯非聲請再審標的本身有何脫漏裁判之問題。原裁定對於聲請再審標的既無脫漏裁判,聲請人對之聲請補充判決,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文 舟法官 胡 國 棟法官 林 玫 君法官 陳 秀 媖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