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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裁聲字第 6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65號聲 請 人 周文璇相 對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 表 人 吳自心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315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二項所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均撤銷。」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除追減部分外之復查決定)均撤銷。」關於理由欄第五點(第9頁第3行)所載:「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應更正為:「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除追減部分外之復查決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林 樹 埔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