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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裁聲字第 66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 周文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315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之上訴聲明第2項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對於上訴人不利部分均撤銷。」惟本院判決對於復查決定中追減部分(即對聲請人有利部分),遺漏並未加以明確判決,為此聲請補充判決等語。惟查聲請人之上訴聲明係「不利上訴人部分撤銷」,換言之,有利於聲請人部分(即復查決定核減部分),聲請人並未上訴,該有利於聲請人部分已告確定,自非本院於上訴程序中所得審究,尚不生裁判有脫漏之問題。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核與補充判決必須裁判有脫漏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院判決漏未將「復查決定」註明為「除追減部分外之復查決定」,核屬誤寫之顯然錯誤,已依聲請另以裁定更正之,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林 樹 埔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