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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裁聲字第 69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69號聲 請 人 曾振華

曾光雄曾淑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淑貞等人間聲請指定管轄事件,聲請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1、789、790、809號4案,指定本院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提起撤銷訴訟,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61、789、790、809號4案受理中,嗣依行政訴訟法第16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6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各該案均由本院管轄。

二、經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為接受公正裁判之權利的規定,第26條為法律前之平等的規定,與具體個案之管轄規定無關。又本院為行政訴訟終審法院,所管轄案件,於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2條定有明文,凡應由本院管轄案件,縱向其他法院提起,應裁定移轉本院管轄,並無指定管轄問題。

行政訴訟法第16條規定由本院指定管轄,非指定由本院管轄。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所許,應予合併審理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林 文 舟法官 胡 國 棟法官 陳 秀 媖法官 林 玫 君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