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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裁字第 1706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706號上 訴 人 林茂原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 律師被 上訴 人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黃國峰上列當事人間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0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民國98年12月16日,訴外人林吉雄、林佳樺、林承成委託張晃明為代理人,以其等與上訴人、林欽全、林欽水、林玉美、林欽財、林照雄、林承忠、林美玲及林承興等人係新北市○○區○○段第986、987、988號土地○○○區○○段第

585、586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名義人林知(應有部分均各為400分之80)之繼承人,而申請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下稱98年12月16日申請案)。被上訴人審查後以98年12月17日中登補字第1948號通知書通知補正,因逾期未獲補正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99年1月5日中登駁字第000003號通知駁回。嗣99年9月29日上訴人與林吉雄等計12人向被上訴人提出繼承登記申請書,以上訴人為系爭土地之管理人,彼等為系爭土地之繼承人為由,請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准予辦理繼承登記(下稱99年9月29日申請案),嗣經被上訴人以99年10月5日北縣中地登字第0990014966號函(下稱99年10月5日函)函復上訴人,上訴人認該函否准彼等之繼承登記申請,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以100年度訴字第1402號判決駁回後,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上訴人所提出之地價稅資料及原審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中和分處函查系爭土地之77年3月7日土地卡資料,顯足認林知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與上訴人為系爭土地之管理人等情事,詎原審未敍明上訴人之主張不足採之理由,僅以被上訴人提出之土地共有人名冊上林知之戶籍資料與上訴人之祖先林知戶籍資料相互比對,即認定上訴人之祖先林知非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等語,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然查原判決業已論斷:系爭土地登記名義人林知,原登記住址為「興庄堡海山頭庄土名石龜壹百六拾五番地」,而依被上訴人調取之登記名義人林知戶籍資料所示,則係安政4年00月0日生,昭和20年3月28日死亡,父母分別為林勇、何氏仙,配偶為簡氏員,有系爭土地登記簿所附改制前臺北縣共有人名簿、土地登記名義人林知之戶籍謄本附於原處分卷可佐;反觀上訴人所提繼承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資料可知,其所稱祖父林知,乃明治00年00月00日生,民國60年10月19日死亡,父母分別為林惷、林呂氏查某,配偶為林劉阿笑,住址則係「臺北州海山郡中和庄四十張三番地」,顯見系爭土地登記名義人林知與上訴人之祖父林知並非同一人,則上訴人主張其為土地登記名義人林知之繼承人,應非事實,其就系爭土地據以申請辦理繼承登記,被上訴人逕予否准,洵屬有據。又縱上訴人主張在稅籍資料上曾登記為系爭土地之管理人乙節為真,亦不因此而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無從依此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等判斷理由,實就上訴人之主張,何以不足採,分別予以指駁甚明。經核上訴理由,仍執與起訴意旨雷同且經原審不採之陳詞及歧異見解,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不備理由,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文 舟法官 胡 國 棟法官 林 玫 君法官 陳 秀 媖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