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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裁字第 1720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720號上 訴 人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趙少康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 律師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著作權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著訴字第1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規定提起上訴者,除有特別規定外,依同法第1條規定,應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上訴審程序相關規定。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MUST前於民國(下同)99年8月11日召開第6屆第1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通過其營利性無線廣播電臺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下稱系爭使用報酬率),並於同年8月12日公告,復於同年9月3日函報被上訴人備查。嗣訴外人神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等共4家聯合會、公會、協會或公司以系爭使用報酬率之訂定過程及內容,未與利用人協商且收費計算方式不合理等事由,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被上訴人申請就系爭使用報酬率為審議。經被上訴人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9月29日公告於網站上,嗣上訴人等7家協會或公司陸續備具相關資料向被上訴人申請審議,經被上訴人列為參加人,並於100年1月5日邀集神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請人、參加人(含上訴人)及MUST召開意見交流會,旋被上訴人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4項規定,於同年4月26日召開「100年第4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針對系爭使用報酬率審議事項進行諮詢,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決定變更MUST所定之使用報酬率計算基準及數額,並以同年5月13日智著字第10016001541號函將審議結果通知上揭申請人、參加人及MUST。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嗣經其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上訴,主張:原處分附件二理由欄之記載係空泛之詞,並非「理由」,使上訴人無從判斷原處分機關之事實認定及判斷理由,並得以行使攻擊防禦,且作成處分前之公告會議資料,乃原處分作成前之機關準備資料,與行政處分應記載理由係屬二事,無從以被上訴人有該會議準備資料而解免其應於行政處分記載理由之法定義務,惟原判決逕認附有「理由」,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當之違法;在音樂著作費率審定上,廣播「執照或頻道數」並非被上訴人訂定系爭費率之因素,利用人所使用之「音樂著作使用量」始為合理關鍵之裁量基礎,惟原判決竟以利用人「執照或頻道數」為差別待遇之基礎,違反論理法則;且上訴人與MUST98年及99年契約書乃雙方就該年度協議授權金額之個案結果,與原處分之作成係在調整MUST日後通案之使用報酬率者有所不同,惟原判決率爾引用前揭契約書之個案議價結果作為原處分得以差別待遇之基礎,有悖論理法則,而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6條平等原則不當之違法;上訴人曾於原審聲請應諭知被上訴人提出所審酌之法定裁量事項,並釋明其數據結論之計算方法,惟原審不為調查,亦未說明不予調查之理由,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上訴意旨,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陳 鴻 斌法官 劉 介 中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裁判案由:有關著作權事務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