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153號上 訴 人 廖西河
廖玉枝被 上訴 人 雲林縣政府代 表 人 蘇治芬上列當事人間重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上訴人所有坐落臺灣省雲林縣○○鎮○○段○○○○○段)698地號及698-7地號等2筆土地,係屬民國96年度西螺鎮地籍圖重測區內土地,重測期間被上訴人辦理地籍調查時,與訴外人魏進福所有鄰地即同段698-1地號及698-6地號土地,因雙方指界不一致,經協助指界結果,上訴人不同意而不予認定,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下稱西螺地政事務所)遂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3項準用同法第59條第2項規定,移送被上訴人所屬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處。惟上訴人陳述其與西螺段698-1地號土地相鄰經界,曾經法院判決,其調處未符規定,經被上訴人派員查明,發現所送調處案部分業經法院判決,乃依行為時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5條第4款規定,將該案全卷檢還西螺地政事務所,請其重新作事實認定再報續辦。西螺地政事務所乃洽請原鑑測機關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改制前為內政部土地測量局)予以協助,經該中心於96年11月27日派員赴實地測定界址後據以辦理重測。嗣被上訴人以97年5月6日府地測字第09707012652號公告地籍圖重測成果,系爭698-6地號及698-1地號土地重測後劃編為大同段653地號土地及市○○段○○○○○號土地。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0號判決(下稱前程序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0年度裁字第2180號裁定(下稱前程序確定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而告確定,上訴人復以前程序原審判決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之再審事由,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經高雄高等行政法以100年度再字第5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再審之訴,上訴人復表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54號判決上訴,主張:上訴人認為雲林縣○○鎮○○段698-1、698-6地號地籍圖重測成果公告圖與法院和解分割之土地複丈成果圖示乙案不相符,故聲請原審法院囑託其他測量機關鑑定以明真相,並請調閱國土測繪中心之鑑測資料,惟原判決未就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加以調查並說明不必調查之理由,即駁回上訴人之訴,顯違背行政訴訴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上訴人主張調閱81年12月9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1年度訴字第464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和解筆錄所附81年11月25日西螺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原圖,可查明中間有否交點,惟原審未就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加以調查並說明不必調查辯論之理由,即駁回上訴人之訴,顯違背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5款言詞辯論公開規定之違背法令等語,為其論據。經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前程序原審判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前程序原審判決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前程序原審判決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說明原判決對其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規定提起再審為顯無再審理由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法官 林 文 舟法官 林 玫 君法官 胡 國 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