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188號原 告 曾光雄
曾淑卿曾振華(兼上二人送達代收人)被 告 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上列當事人間其他事件,原告提起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張曾淑貞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事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國101年4月6日101年度補字第142號裁定駁回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略以:
被告承審該民事裁定有逾越職權、濫用權力情事,該裁定自屬無效或違法,應予撤銷等語。惟查,原告所述,核屬民事事件,本院並無受理該訴訟之權限,依前開規定,應依職權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侯 東 昇法官 林 金 本法官 陳 國 成法官 江 幸 垠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