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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裁字第 1197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197號抗 告 人 黃文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會間獎助學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再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係以:抗告人請求准予開庭前30分鐘繳納裁判費,避免沒有職業道德之法官違背行政訴訟法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而不開庭,違反憲法第16條規定,剝奪憲法賦予人民實質訴訟權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抗告人提起抗告,依首揭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抗告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侯 東 昇法官 林 金 本法官 陳 國 成法官 江 幸 垠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裁判案由:獎助學金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