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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裁字第 242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42號聲 請 人 楊文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16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必須原裁定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

而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判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聲請人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本院62年判字第610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人前因向相對人申請提供行政資訊遭否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946號判決部分准許,部分駁回,復經本院以99年度判字第769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後。嗣又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閱卷,經該院書記官於民國99年10月12日為否准處分,乃提出異議,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946號裁定(下稱原審裁定)駁回,乃提起抗告,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裁字第95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聲請再審,經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16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聲請人猶未甘服,認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聲請本件再審。

三、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其所欲聲請閱覽之系爭資料,均係影本,並無須歸還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且系爭資料亦經法官批示檢卷,自屬訴訟卷宗,而聲請人既係訴訟當事人,應可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聲請閱覽,況系爭資料並無違反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系爭資料又與本案有密切關聯性,原確定裁定未審酌聲請人之主張,亦未載明不得閱覽之法律依據,遽以駁回,構成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背法令。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9月14日高行仁紀信96訴00946字第0990005313號函及99年9月29日高行仁紀信96訴00946字第0990005572號函拒絕聲請人閱覽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之相關資料,聲請人對該兩函不服提出抗告,且已繳納抗告費,應為獨立抗告事件,與書記官處分書無關,惟原裁定卻駁回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顯屬適用法規有誤等語。

四、經查,原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其理由略為: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係以:(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6號事件既為查明系爭資料究為相對人或第三人製作及保管而調取系爭資料,並以系爭資料非相對人所製作、保管而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請求,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6號請求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即非為利用系爭資料之內容而予以調閱,且該事件之歷審訴訟程序亦均無使用系爭資料內容之情事,系爭資料既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6號事件歷審訴訟程序作為審判基礎之資料,其即非行政法院應保存而經編為卷宗之文書,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及第95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請求閱覽即不應准許等語為由,已詳述其駁回之依據及理由,經核於法並無違誤,顯無聲請意旨所稱未審酌聲請人主張及未載明不得閱覽之法律依據及理由等情。(二)次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99年9月14日高行仁紀信96訴00946字第0990005313號函及99年9月29日高行仁紀信96訴00946字第0990005572號函答覆聲請人之意旨,乃為單純閱卷時間通知及系爭資料係屬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是否得閱覽,應由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依法決定之說明,尚難認係屬「裁定」之性質,雖然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但該院書記官既已正式制作「處分書」駁回其閱卷之聲請,聲請人並已提出異議,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復經原確定裁定駁回其抗告,即無漏未裁判可言,是聲請人再審之聲請難認有理等語為由。經核本件聲請人再審訴狀所表明之再審理由,均係重複其在前程序業經主張而為原審裁定及原確定裁定摒棄不採之陳詞,無非執其個人對法律之歧異見解而為指摘,亦非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範疇,聲請人以其法律上歧異之見解,主張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揆諸前開說明,不得據為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法官 吳 東 都法官 陳 金 圍法官 蕭 惠 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2-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