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539號聲 請 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52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104號裁定駁回確定。嗣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費,該裁定於民國101年1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又具狀請求訴訟救助,併提出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所不採之資料,不能否定業受駁回之效力,其迄未補正,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法官 許 瑞 助法官 蕭 忠 仁法官 沈 應 南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