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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裁字第 258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581號上 訴 人 許忠興被 上訴 人 桃園縣政府代 表 人 吳志揚上列當事人間津貼支給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9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已終結者:其上訴適用舊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則為民國101年9月6日修正施行前行政訴訟法第235條所明定。又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例如對於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或本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確認或統一法律上意見之必要情形屬之。

二、本件上訴人原任被上訴人技士,於95年12月31日退休。上訴人於96年9月27日向被上訴人申請核發95年4月至12月之加班費及工程獎金,經被上訴人96年10月31日府人三字第0960323838號函否准在案,上訴人於97年5月12日繕具之申復書亦經被上訴人97年5月30日府工程字第0970172679號函,重申不同意發給加班費,並補充理由謂加班費動支請示單未獲主管長官同意等語在案。嗣上訴人又以100年4月12日陳情書向被上訴人請求核發95年4月至12月工程獎金及加班費,經被上訴人100年4月26日府工程字第1000136405號函(下稱原處分)復,上訴人申請旨揭加班費、工程獎金案,前經二次函復在案,所請礙難同意等語。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適用簡易程序判決駁回,乃對原判決上訴,主張略以:(一)關於95年4月至6月加班費部分:前經被上訴人工務局承辦人員擬具簽呈,經工務局長批准,僅加註表示「往後應事先請准」等語。雖單位主管其後因個人恩怨,不願在加班印領清冊上用印,然仍無礙業經核定之事實。原判決以加班費印領清單上單位主管未核章,認該加班費未經核定准許,不得直接提起給付訴訟,顯曲解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又上訴人係針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不因被上訴人前已二次函復而影響上訴人之行政救濟,原判決認該加班費之行政處分已告確定云云,其適用法規亦有不當。(二)關於95年7月至12月之加班費及95年4月至12月之工程獎金部分:依被上訴人工務局執行「剩餘土石方臨時堆置暫屯場○○○鄉○○段○○○段○號○○○號南崁溪湖路1號橋旁河川浮覆地)」會議紀錄顯示,上訴人執行勤務期間免入府刷卡以簽到簿代替,加班時數不受20小時上限,非上班時間之週六、日均屬延長工作時間範圍。參酌上訴人請求加班費時間均屬週六、日,且該加班費經隊長楊鐘時在加班費印領清單上用印,足以顯示事前經主管直屬長官同意指派延長工作,僅承辦員忙於業務未提出事先簽報加班,原判決指上訴人未事前經主管同意指派延長工時云云,與卷附證據資料矛盾而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又上訴人奉派於土石收容所監管、指揮剩餘土石進出、堆置位置調配,顯係實際從事工務局指定之工程業務,原判決認上訴人「尚難認係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人」云云,其認定標準何在?則未詳細說明,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

三、按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訴願法第3條第1項所明定,而「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復經本院著有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可參。可知關於行政處分之認定要件,已經上述法律規定及本院判例規範甚明,至個別函文是否已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而屬行政處分,核屬據個案之事實認定而為定性之問題,加以上訴人係以影響其行政救濟為由就原判決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之論斷為指摘,自無所涉及法律問題意義重大有由本院加以闡釋必要之法律見解原則性情事。此外,上訴意旨之爭執,無非係就原審之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事項為指摘,更無涉法律見解之原則性事項。是依上述規定及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吳 東 都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蕭 惠 芳法官 楊 惠 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裁判案由:津貼支給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