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611號聲 請 人 邱德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5人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92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度裁字第1926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01年11月1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1月7日寄存(於北投區尊賢郵局)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文 舟法官 陳 秀 媖法官 林 玫 君法官 胡 國 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