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664號抗 告 人 林睿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人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他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8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119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於抗告理由所述相對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駁回其復審之請求及原法院駁回其起訴如何違法,既與本件原裁定係命抗告人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五千元之內容無關,且本件抗告不合法,應從程序上駁回,無須再論究抗告之實體上理由。附予說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吳 慧 娟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許 瑞 助法官 蕭 忠 仁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