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188號抗 告 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命為一定行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85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1年9月5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1年9月1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抗告費,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林 金 本法官 陳 國 成法官 江 幸 垠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