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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裁字第 7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75號聲 請 人 張富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07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且原裁定係因聲請人對於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041號裁定聲請再審,未依限期補繳裁判費,為不合法,遂諭知駁回該次再審。聲請人復對之聲請再審,對於原裁定內容,究竟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並未指出,其再審之聲請亦不合法,應予駁回。並請求勞保給付及國家賠償,應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廖 宏 明法官 林 文 舟法官 胡 國 棟法官 林 玫 君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裁判案由:勞保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