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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裁字第 70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705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52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其請求訴訟救助,但已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3號裁定駁回其請求,再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陳 鴻 斌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裁判案由:刑事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2-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