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801號上 訴 人 弘光科技大學代 表 人 方國權訴訟代理人 江宜叡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 表 人 蔡啟明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5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二、緣上訴人所有門牌號碼為臺中縣沙鹿鎮(現改制為臺中市○○區○○○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原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嗣被上訴人所屬沙鹿分局於清查房屋稅籍時,查得系爭房屋1樓計473.4平方公尺,2樓計456.7平方公尺,自92年11月28日起供「弘光科技大學附設托兒所」使用,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75584號函釋(下稱財政部93年8月23日函釋)規定,應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免徵房屋稅之適用,乃於99年12月8日以中縣稅沙分房字第0994537131號函,核定系爭房屋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補徵95年至99年之房屋稅計新臺幣(下同)263,402元。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遭駁回,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係以: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3之規定,財政部之解釋函令若無法律明確具體授權,不可對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加以規定。被上訴人以財政部93年8月23日函釋,就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免徵房屋稅要件,自為增加「須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之限制,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並有違租稅法律主義之本旨。且托兒所及幼稚園設立之公益目的相同,卻因主管機關不同而有房屋稅應稅與免稅之差別待遇,亦有違租稅公平原則。又上訴人附設之托兒所其盈餘依私立學校法第50條規定,全部用於上訴人本事業,依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0年12月3日財稅三字第125048號令意旨,房屋如為該校學生實習所必須,其收入全部用於本事業者,其自用房屋,准予免徵房屋稅。是上訴人附設托兒所為該校學生實習所必須,且收入全部用於本事業,自有上開號令之適用。另上訴人與私立醫學院均為合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依財政部62年1月19日台財稅第30490號函釋意旨,其附設托兒所房屋亦應比照私立醫學院附設醫院房屋,准予免徵房屋稅。再者,依財政部87年2月10日台財稅第000000000號函釋意旨,上訴人與財團法人○○圖書館均為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之免徵房屋稅對象,財團法人○○圖書館附設托兒所為慈善救濟事業用途之延伸,上訴人附設托兒所為該校教育之延伸,故其附設托兒所亦應適用上開函釋,免徵房屋稅云云。
四、惟按:行為時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一、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而托兒所係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暨該法第50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托育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托兒所:收托2歲以上學齡前之兒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條規定:「(第1項)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2項)前項主管機關在中央應設兒童及少年局;在直轄市及縣(巿)政府應設兒童及少年福利專責單位。」足見托兒所非屬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不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規定。從而,財政部93年8月23日函釋:「……,本案之托兒所因非屬教育事業範圍且其與一般托兒所之申請設置並無不同,基於租稅公平原則,應不宜依前揭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旨在闡釋托兒所非屬教育事業範圍,核與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無違,並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自得予以援用。上訴人主張上該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云云,尚非可採。至於上訴人其餘主張係屬於事實問題,均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侯 東 昇法官 江 幸 垠法官 林 金 本法官 陳 國 成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