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正字第2號抗 告 人 鄭硯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最高法院等人間其他請求等事件,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343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關於案由欄所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5號」,應更正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楊 惠 欽法官 吳 東 都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蕭 惠 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