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正字第8號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郝龍斌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訴訟代理人 趙珮怡 律師被 上訴 人 李達緯即萬華電子遊戲場業上列當事人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事件,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本院102年度判字第652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10頁第15行第6字起所載:「可知新法所增訂之嚴格條件應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所謂【新法規廢除或禁止之事項】」等語,應更正為:「可知新法所增訂之嚴格條件,如係基於公益之強制性,主管機關已失裁量空間者,應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所謂【新法規禁止之事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許 金 釵法官 江 幸 垠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闕 銘 富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