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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裁正字第 9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正字第9號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郝龍斌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趙珮怡 律師被 上訴 人 林奕宏即欣欣電子遊戲場業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

黃義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事件,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102年度判字第664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上訴人項下應增列「訴訟代理人杜英達律師黃義偉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未載列如主文所示之「訴訟代理人杜英達律師黃義偉律師」,應予增列,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林 惠 瑜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