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61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代 表 人 Victor Hsieh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22人間有關技術人員證照事務事件(本院102年度抗字第25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就本件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榮字第1020001056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闕 銘 富法官 陳 心 弘法官 江 幸 垠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