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79號聲 請 人 林國華(即林炎村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政府間優先承買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085號、102年8月1日102年度裁聲字第127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張裁判理由漏未審酌或另有陳述,並非顯然錯誤,據以聲請更正自無從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謂:本院79年度訴字(應為「判」字之誤,下同)第1618號判決及全部聲請再審之裁定等引用法令,有違法違憲、違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79號判例(應為「判決」之誤,下同)、違反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修正前土地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2項、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
又本院79年度訴字第1618號判決及全部聲請再審之裁定等應屬無效之法律行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79號判例、司法院釋字第574號、第605號解釋在案,得聲請再審。另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085號聲請再審狀、97年度裁字第4153號聲請再審是合法,為新攻擊防禦方法,但如不許其提出有顯失公平情形者不在此限,為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因此全部聲請再審之裁定,本院未經斟酌,違法判決,原裁定逾5年法定期限有誤算,駁回本件聲請再審,計算錯誤,故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聲請更正判決云云。經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085號、102年度裁聲字第127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法官 許 瑞 助法官 劉 穎 怡法官 蕭 忠 仁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