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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裁聲字第 119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19號聲 請 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本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16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並檢呈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5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影本,請惠准訴訟救助云云。經查,本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16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許 瑞 助法官 蕭 忠 仁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