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裁聲字第 24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24號聲請人 林睿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等人間訴訟救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本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42號裁定、101年7月26日本院101年度裁聲字第68號裁定、101年1月19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17號裁定、101年12月27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665號裁定、101年12月27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663號裁定、101年12月27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666號裁定、101年12月27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667號裁定,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其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判補充之。可知行政訴訟當事人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如主張裁判理由有漏未審酌之缺失,或另有陳述,而聲請補充裁判,均無從准許。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不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裁聲字第142、68號裁定、101年度裁字第117號裁定駁回。又因提起抗告數件,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裁字第2665、2663號裁定駁回。另因聲請再審數件,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裁字第2666、2667號裁定駁回。各該裁定並均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現聲請人主張各該案之裁定有脫漏,均聲請補充判決,其意旨就本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42號裁定該案,略謂聲請人於聲請訴訟救助時,已提出最新戶籍資料,原審並未審視,得聲請補充裁判,聲請人有公法上的請求權,所訴非無理由,得聲請訴訟救助等等;就其餘各裁定各該案,略謂請裁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依法審查,不得草率,不得有違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情事等等。經核各該裁定或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予以駁回,或就聲請人之抗告予以駁回,或就聲請人聲請再審予以駁回,且均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其裁判均無脫漏。聲請意旨無非主張裁判理由有漏未審酌之缺失,或另有陳述。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聲請補充裁判均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林 惠 瑜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裁定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3-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