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205號聲 請 人 林睿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63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如主張裁判理由有漏未審酌之缺失,或另有陳述,而聲請補充裁判,均無從准許。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教育部等間有關教育事務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6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聲請人又對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
三、聲請意旨略謂:原裁定未就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0年度財產歸屬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予以調查認定,即逕予駁回等語。經核聲請人於原裁定程序時,並未向本院提出其所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0年度財產歸屬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資料,本院無從據以即時調查;且原裁定於主文諭知「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均核無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落之情形。聲請意旨無非主張裁判理由有漏未審酌之缺失,或另有陳述。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聲請補充裁定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陳 心 弘法官 闕 銘 富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