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原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鄭義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瑞榮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102年度判字第58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及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233條第1項:「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是法院裁定更正,必須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始得為之;又法院作成補充判決,必須判決於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時,始有補充判決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院102年度判字第58號判決(下稱本判決)理由,就上訴人(即本案相對人陳瑞榮)上訴意旨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判決關於認定捐贈列舉扣除額之指摘,為無理由,換言之,理由為一部分撤銷(罰鍰),主文卻全部撤銷(本稅及罰鍰),應有本稅部分漏未判決之情事,茲向本院聲請補充判決。退步言之,若本院認該案無漏未判決之適用,惟依判決意旨本院已就本稅處分加以裁判,而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論列,則是否得適用判決之更正,懇請本院審酌等語。經查本件並無補稅處分,具規制效力者僅有罰鍰處分。本判決於判決理由中已特別說明本件沒有補稅處分。是以本判決所稱之原處分自是指罰鍰處分,所撤銷者乃罰鍰處分。至本判決理由中關於捐贈扣除額之認定之論述,乃捐贈扣除額之多寡,攸關原處分(罰鍰處分)之合法性,其為本案判決之先決問題,並非訴訟對象,自無庸於判決主文中為裁判。是以本判決並無裁判脫落,或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及裁定更正,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蕭 惠 芳法官 吳 東 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