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孫九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災害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881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之內容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院民國101年11月14日院田天股101判00881字第1005929號函上訴人:「台端狀請付與本院101年度判字第881號災害救助事件卷內文書之影本乙事,經查被上訴人於本院並未提出答辯…」云云,惟本院101年度判字第881號判決,理由三卻謂「被上訴人則以:…等語,資為抗辯」云云,內容泰半為事實之說明,非法令之詮釋。據上論結,本院101年度判字第881號判決理由三顯係誤寫,爰依法聲請更正等語。惟查,本件並無原判決所表示者與本院原來之意思有何顯然不符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與聲請裁定更正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聲請更正原判決,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蕭 忠 仁法官 許 瑞 助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