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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裁聲字第 9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98號聲 請 人 孫九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災害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881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之內容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55號裁定純以其恣意之文字優於法條適用,違背解嚴宣告第3項「行政必須依據法律」,且違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6條規定,原裁定既違法累累,自無公定力,無執行力,從而,聲請人6度發現本院101年度判字第881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之顯然錯誤,聲請更正,完全合法,其事由仍然存在,爰請遵守憲法第80條規定,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等語。經核其聲請意旨,並未表明原判決所表示者與本院原來之意思有何顯然不符之具體情事,且核本件並無原判決所表示者與本院原來之意思有何顯然不符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與聲請裁定更正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聲請更正原判決,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蕭 忠 仁法官 許 瑞 助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