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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裁字第 140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401號上 訴 人 江榮福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被 上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代 表 人 李炎壽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承租國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上訴人前承租被上訴人(前身為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所轄大甲溪事業區第2林班假36號林地(下稱系爭林地),因違反租賃契約,經被上訴人於民國88年1月7日以梨山郵局第119號存證信函終止雙方租賃契約,並提起民事訴訟,訴請返還系爭林地,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92年度訴字第250號判決上訴人應返還系爭土地,且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94年度上字第43號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79號裁定維持而告確定在案。嗣上訴人於101年9月13日以國有林地續租申請書及卓蘭郵局第68號存證信函請求被上訴人辦理續約,經被上訴人以101年9月17日勢政字第1013108228號函復略以「經查本處業已於88年1月7日以梨山郵局第119號存證信函終止雙方租賃關係,且所申請地並經臺中地院92年度訴字第250號民事判決(被上訴人誤載為94年度訴字第1034號判決,下同)、臺中高分院94年度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79號民事裁定台端應返還予本處。

另查所申請地業由臺中地院民事執行處辦理拆屋還地工作,案請依法院執行命令自動履行返還該土地,以免屆時需負擔所衍生執行費用。」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為不受理之決定,上訴人遂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判決駁回後,復行上訴。

三、上訴人以原判決違背法令,主張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所適用之「德基水庫集水區域內之陡坡農用地(超限利用地)處理方案」(下稱系爭處理方案)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15條之財產權保障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蓋:上訴人為林農,其耕作權、果樹及其收取物,係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為憲法上財產權保護範圍。系爭處理方案並無法規依據,被上訴人以該方案即終止租約,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原判決不察,竟肯認被上訴人之行政決定,對上訴人之財產權造成嚴重限制,顯牴觸憲法第15條之規定。況系爭處理方案直接剝奪農民於該地區職業選擇作為農夫之自由,且農民需有土地始能耕作,老農於他處亦無法取得土地耕作之情形下,直接構成職業選擇之客觀限制,原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處理方案違反憲法第15條工作權之規定,應違憲。又上訴人因信賴大甲林區營理處梨山工作站73年5月14日73甲梨業字第0481號函示,並於政府輔導下種植蘋果樹,被上訴人竟片面毀約,上訴人應受信賴利益之保護,系爭處理方案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另系爭處理方案將所謂陡坡範圍定為德基水庫集水區域,顯然為差別待遇,且毫無說明理由,顯然違反平等原則等語。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無非不服系爭處理方案之概括規定而指摘,並對於原判決所為系爭林地非屬國土保安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上訴人無權依該計畫請求訂約等事實認定為爭議,核屬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法官 吳 東 都法官 許 金 釵法官 姜 素 娥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裁判案由:承租國有土地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