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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裁字第 141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413號聲 請 人 謝彩雲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 代理 人 鄭中睿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罰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03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再審起訴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敍明。按「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得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再審者,以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其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之該案聲請人為限。次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對於確定裁定得準用之。另依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倘再審原告主張再審之理由發生或其知悉在後者,應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緣聲請人及其配偶賴春霖民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土地捐贈扣除額新臺幣(下同)39,671,821元,經相對人所屬民權稽徵所核定6,347,491元,嗣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通報聲請人有利用實物捐贈以不實取得成本列報捐贈扣除額之情事,該所乃改按實際取得成本更正核定土地捐贈扣除額8,136,134元及虛列捐贈土地扣除額14,905,356元,歸課綜合所得總額42,633,586元,綜合所得淨額33,532,420元,並經相對人按所漏稅額3,258,583元處1倍罰鍰3,258,583元。聲請人對罰鍰處分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99號判決駁回,經本院以101年度裁字第203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維持而告確定。聲請人仍不服,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事由而向原法院聲請再審,經該院以101年度再字第53號裁定移送本院。

三、本院查:㈠按「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

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項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於確定裁定準用之。次按「本院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法令違憲審查之解釋,原則上應自解釋公布當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經該解釋宣告與憲法意旨不符之法令,基於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原則,原則上自解釋生效日起失其效力,惟為賦予聲請人救濟之途徑,本院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司法院釋字第592號解釋理由書可資參照。準此,本件聲請再審之原確定裁定,必須是聲請人據以聲請釋憲之案件,始為適法。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釋憲經司法院作成釋字第705號解釋之案件為本院99年度判字第371號判決,有司法院101年11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010033192號函(原法院101年度再字第53號卷第28頁)可稽,而非原確定裁定。依前所述,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不合法。

㈡次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

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101年10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再審之不變期間自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6日,至101年11月17日(星期六)止,即已屆滿,因當日適逢例假日,故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1月19日(星期一)為屆滿之日。聲請人遲至101年12月18日始聲請再審,有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再審起訴狀上之原審法院收文戳可稽,顯已逾期,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此部分之聲請,亦非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法官 吳 東 都法官 許 金 釵法官 姜 素 娥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罰鍰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