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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裁字第 165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658號聲 請 人 劉家梅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有關專利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25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9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陳 心 弘法官 闕 銘 富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裁判案由:有關專利事務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