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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裁字第 176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761號抗 告 人 林睿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等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8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裁聲字第163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亦已於102年10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繳納抗告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許 金 釵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黃 淑 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