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194號聲 請 人 鄭硯香 通訊處所: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其他請求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0196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965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23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2年度裁聲字第95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2年7月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林 文 舟法官 胡 國 棟法官 林 玫 君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