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254號抗 告 人 劉家梅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有關專利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7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102年5月20日裁定限期補繳未果,乃於同年6月27日以該抗告不合法,而予駁回。抗告人復對該駁回抗告裁定,提起抗告。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年7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文 舟法官 胡 國 棟法官 陳 秀 媖法官 林 玫 君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