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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裁字第 380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380號聲 請 人 邱德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等人間陳情等事件,對於(一)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876號裁定、(二)101年4月26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873號裁定、(三)101年5月17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036號裁定、(四)101年5月17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03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案由欄編號(一)至(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查編號(一)至(四)號裁定,均係因各該次再審之聲請,未表明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為不合法,遂諭知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現聲請人聲請再審,對於編號(一)號裁定部分,所為陳述無非謂其經行政院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雇員升等考試及格,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得享優惠存款權益,為公法事件等情;對於編號(二)號裁定部分,所為陳述無非謂其遭違法資遣,應受補償等情;對於編號(三)號裁定部分,所為陳述無非謂其為合法公務員,遭子虛烏有之不實獎懲,被以私法退休處理等情;對於編號(四)號裁定部分,所為陳述無非謂其經交通事業人員電機技術工考試及格,具公務員兼勞工身分,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規定等情。然而編號

(一)至(四)號裁定之前述內容,究竟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聲請人並未指出,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均為不合法,應予合併審理裁定駁回。聲請人對於編號(一)至(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既不合法應予駁回,併聲明廢棄之前裁判及其他請求,均無從進而審究。附予說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蕭 惠 芳法官 楊 惠 欽法官 吳 東 都法官 姜 素 娥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裁判案由:陳情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