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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裁字第 30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305號抗 告 人 張美珍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大雅區公所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本件抗告人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且其起訴狀亦未記載被告稱謂、機關公務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之姓名、住所等,經原審法院裁定命抗告人限期補正,惟抗告人逾期未補正,而認其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

三、抗告意旨略謂:(一)抗告人迄今仍未收到原審法院民國101年10月23日裁定,及已於101年10月30日依法寄存送達於抗告人住所之郵務通知書。(二)抗告人亦未收到原審法院通知如何如期繳納裁判費及補正資料。(三)抗告人於101年12月12日收到郵務送達通知書,同年月13日到郵局領回的信件,係原審法院101年11月29日裁定。(四)抗告人即刻於101年12月14日抵達法院繳交裁判費及提抗告狀。(五)抗告人與相對人承辦人劉進旺偽造文書案件現於審理中等語。經查,原審法院101年10月23日命抗告人限期補正之裁定,已於101年10月30日依法寄存送達於抗告人住所,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原審卷可稽。該補正裁定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原裁定以其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於法並無不合,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又查抗告人於101年10月19日向原審法院提起本件訴訟時,相對人臺中市大雅區公所之代表人為江惠雯,原裁定誤植為李政峯,併予更正。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林 玫 君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鄭 小 康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