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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裁字第 534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534號聲 請 人 林協宗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聲請補充判決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10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聲請補充判決事件,先後提出行政訴訟補充理由暨調查證據聲請狀,對於本院95年度裁字第1454號裁定、96年度裁字第2166號裁定、96年度裁字第2163號裁定、98年度裁聲字第81號裁定、99年度裁聲字第30號裁定表示不服,聲請再審,經本院99年度裁字第3598號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事由,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不服,復對本院99年度裁字第3598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10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仍不服,又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㈠教育部高教司論著「教師資格審查制度的演變」謂「教師資格聘任程序於民國74年5月1日總統公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始以法律位階定之」,足證74年5月1日以前確無有效存在之法律明文規定,並欠缺行為時有效存在具體明確規範著作或論文「引用」與「抄襲剽竊」等相關事項之法律明文規定,更欠缺行為時有效存在且具體明確規範裁罰性行政處分之法律明文規定,但本院92年度判字第1483號判決、94年度判字第2064號判決與97年度裁字第2365號裁定等卻不法或故意違法適用行為時尚未訂頒且顯然不存在之行為後訂頒發布施行之法規命令,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㈡聲請人已於訴狀指摘本件「合於法定再審理由」之具體事證,且所舉事證皆為具法定效力之公文書,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100號裁定等竟宣稱「均因聲請人各該次再審之聲請,未表明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為不合法,遂諭知駁回」,顯見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100號裁定等前後10餘年各次再審皆違背司法公平、公正與正義之良心與良知,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1、12款規定再審。㈢聲請人於本院92年度判字第1483號判決、94年度判字第2064號判決與97年度裁字第2365號裁定後之後續訴訟中,因聲請閱卷後始陸續發現,或以檢舉請願狀告發並質疑國立中興大學涉嫌偽造文書等始陸續取得不法事證,顯見該不法事證於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因聲請人不知,致未經斟酌,致原裁判理由與主文顯然矛盾,應屬當然違背法令,且有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並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9、13、14款規定再審。㈣縱系爭論著於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生效前發生抄襲情事,依相對人91年1月30日台(91)審字第91010805號函說明四明示,足證當年聲請人縱不以著作升等副教授,仍能依法於74年以博士學位改聘為副教授,並於77年以原升教授之著作升為教授,斷非94年度判字第2064號判決所謂「其所適用之法規雖有未洽,惟其結果並無不同」,致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1、12款規定再審等語。經核均係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為不合法,而駁回其聲請之論斷,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9、11、12、13、14款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又所謂「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乃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其涵攝範圍如何,難免見仁見智,如果當事人爭執其已為具體指摘,而法院卻認定其沒有具體指摘,核屬於適用訴訟法之見解歧異問題,要難謂為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為部分不合法、部分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法院所為歷次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審理由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原確定裁定所為再審聲請既無理由或不合法,自無庸審究其前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及原處分是否違背法令,併此指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胡 國 棟法官 陳 秀 媖法官 林 玫 君法官 林 文 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等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