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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裁字第 62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621號上 訴 人 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 人 李沃耀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

陳錫川 律師被 上訴 人 經濟部代 表 人 張家祝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5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坤龍公司)於民國101年4月20日,以因改選董事、監察人及上訴人李沃耀為董事長,向被上訴人申請變更登記,經被上訴人101年5月4日經授商字第10101071480號函(下稱原處分),以本件所附101年3月16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記載出席股份為2,042,500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4,300,000股之47.5%,未達公司法第199條之1第2項規定法定出席數,無法作成改選董事、監察人之決議,又非屬公司法第388條規定得補正事項,申請變更登記一案應予否准。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75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

三、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主張略以:股東會之決議,出席股東不足法定之額數或出席股東之股份額不足法令或章程所定代表已發行股份額數,乃股東會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形,僅生異議股東得於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而已,於未經撤銷前,該股東會決議並非無效,原判決認屬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情形,違反現存有效之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965號判例及同院67年台上字第2561號判例意旨,顯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

又依目前公司登記實務,股東會決議若屬得撤銷情形,被上訴人仍採准許其變更登記申請立場,則系爭股東臨時會選任董事、監察人之決議,既屬得撤銷而非無效情形,被上訴人自應許可本件變更登記申請,原判決就上訴人此等重要攻擊防禦方法恁置不論,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情事等語,為其論據。

四、惟查,原判決已敘明: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僅須就公司所提出之申請書件為審核,倘符合公司法規定,即應准予登記,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其真實性及違反法令之法律效果如何,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不能以違法之法律效果作為准否登記之標準。本件依上訴人提出申請時所檢附之系爭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明確記載「出席股份204萬2500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430萬股之47.5%」,依形式審查即明其出席股份總數未逾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半數,其決議違反公司法第174條規定,至於此一違法之法律效果係決議不成立或得撤銷或無效,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非被上訴人所能實質審查,無論其法律效果為何,均無法否認系爭臨時股東會決議違反公司法第174條規定之事實,且無從依同法第388條規定令其改正,自應不准予以變更登記等情甚詳在卷,經核上訴人上述上訴理由,無非係就原判所論斷及指駁不採者,復執陳詞再為爭議;暨執已經原判決指明與本件不同事實之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965號判例、67年台上字第2561號判例再為指摘,泛言原判決未論斷或違背法令,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法官 吳 東 都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蕭 惠 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裁判案由:公司法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