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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裁字第 877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877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間其他請求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34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5月23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2年度裁聲字第45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2年5月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胡 國 棟法官 侯 東 昇法官 江 幸 垠法官 陳 國 成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等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