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881號聲 請 人 詹吳春美(即林文生等之被選定當事人)
詹耀華(即林文生等之被選定當事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等4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21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聲請人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據為聲請再審之理由。而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理由與主文之內容適得其反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經本院民國(下同)100年度判字第2237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聲請人以該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向原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關於第1款部分,經原審法院移送本院審理,復經本院102年度裁字第21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再審之訴;至於第13款及第14款部分,則由原審法院另行裁判。茲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若要查明系爭土地之管理機關,應適用水利法第78條之2、河川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國有財產法第11、12條之規定,方為適法,惟原確定判決及原確定裁定均認依水利法第1、4條規定,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非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又認國有財產局依國有財產法第19條之規定,囑託相對人大湖地政事務所依土地法第39條規定辦理土地登記,自無違背事務管轄或缺乏事務權限等情事,即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系爭土地為河川區域內之公用財產,依國有財產法第
11、12條之規定,非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管,國有財產局無權囑託登記,系爭土地依國有財產法第19條囑託登記,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違背事務管轄;原確定判決及原確定裁定若要查明本件登記有無違法或逾越權限,應適用土地法第41條、第52條、第55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第73條等規定,而非以土地法第39條規定為判斷之依據,故原確定判決及原確定裁定在此部分適用法規顯有違誤;系爭土地之登記已使聲請人喪失時效取得之客體要件,且每年要繳交罰款,已直接影響系爭土地合法占有人之工作權、財產權、土地受益權,故有關本案土地登記事件,各行政機關之函文確為行政處分,惟原確定判決及原確定裁定均認該等函文非行政處分,自與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有違,原確定判決及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違誤;相對人大湖地政事務所提出大地一字第0970000879號對系爭土地為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公告之函稿,及大地一字第97878號辦理林安明土地塗銷查封登記稿、大地一字第97880號辦理廖永全土地塗銷查封登記稿,並未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規定製作,既無機關印信,亦無主管署名,不備行政處分之要件,實不足採,原確定判決及原確定裁定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3條規定,調查相對人大湖地政事務所有無確實張貼公告,方為屬實,且公告函文製作日期與有無張貼公告無關,原確定判決此部分認定適用法規顯有違誤;原確定裁定未審酌原審法院移送之全部再審理由狀,逕以聲請人未具體指明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情事為由而駁回其再審之訴,則原確定裁定之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云云,並提出相關事項請求准予言詞辯論。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或係執其個人之歧異見解指摘原確定判決、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違誤或理由與主文矛盾,然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而駁回其再審之訴,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既不合法應予駁回,所述之前各裁判有何再審理由,無從進而再論,聲明廢棄之前各裁判及其他請求,均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林 惠 瑜法官 劉 介 中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