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正字第1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李慶華訴訟代理人 林幸枝
賴雪琴被 上訴 人 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原名:財團法人恩
主公醫院)代 表 人 黃忠臣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 律師
鍾薰嫺 律師施博文 會計師上列當事人間機關團體作業組織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本院102年度判字第775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首行載為「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應更正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許 瑞 助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林 惠 瑜法官 帥 嘉 寶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