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246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郝龍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淑燕、林淑喜及林淑真間有關徵收補償事務事件(本院103年度裁字第423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闕 銘 富法官 楊 得 君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