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255號聲 請 人 林睿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現升格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042號裁定,聲請補充判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裁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或聲請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裁判理由是否脫漏在內,此觀前揭法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既已就相對人有無權限核布聲請人民國99年度考績丁等免職停職,於聲請停止執行案中,述明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並就原處分機關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無行政處分權而為爭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未予審理,卻單就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說明於103年度停字第1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已屬理由不備,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04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而有脫漏,故本件聲請補充裁判,係針對原確定裁定脫漏事項請求補充裁定等語。經查,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於原審聲請停止執行之事由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要件不符,故原裁定駁回聲請人於原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其提起抗告為無理由而予駁回,並無對於訴訟費用或其聲請停止執行及抗告之標的有漏未裁判之情事;且原確定裁定既以聲請停止執行之抗告事件為審理範圍,亦無從就該本案訴訟有無理由予以實體審究。本件聲請意旨僅係爭執原確定裁定未審酌其於本案訴訟所主張之攻擊方法,顯非提起抗告標的本身有何脫漏裁判之問題。原確定裁定對於提起抗告標的既無脫漏裁定,聲請人對之聲請補充裁定,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廖 宏 明法官 胡 國 棟法官 林 文 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