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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裁聲字第 20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208號聲 請 人 傅正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娛樂稅事件,聲請再審(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409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因失業在家並無收入,且為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409號再審裁判費,亦四處告貸無門,顯無資力,況於一時之間,實難以籌借本件再審之裁判費云云,然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廖 宏 明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鄭 小 康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4-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