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488號聲 請 人 盧志卿
送達代收人 盧景村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立萬和國民中學等2人間教師介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99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283條及第27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裁字第990號裁定聲請再審,惟其聲請狀並未記載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所列事項,即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裁定及就本案如何裁判之聲明、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之理由等程式上之欠缺,經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以民國103年9月5日103年度聲再字第548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該裁定已於103年9月1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聲請人於103年10月2日補提書狀到院,惟僅提供其向相對人等說明之文件及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市內聯合介聘積分審查結果確認書、臺中市立東山高級中學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等影本,仍未載明其不服原裁定,而應如何判決之聲明、具體之再審理由等事項,即聲請人並未依本院上開裁定補正,是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鄭 小 康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