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587號聲 請 人 黃文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17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9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另聲請參與原確定裁定之法官迴避部分,因本件未由參與原確定裁定之法官審理,不生聲請人所指法官迴避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林 惠 瑜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