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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裁字第 1116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116號上 訴 人 鄭耀森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被 上訴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阮清華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民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取自金四季汽車旅館有限公司(下稱金四季公司)及京鼎汽車旅館有限公司(下稱京鼎公司)營利所得新臺幣(下同)6,545,000元及3,327,000元,經財政部賦稅署查獲,通報被上訴人所屬臺中分局(原臺中市分局)歸課,併同另查獲漏報將其所有坐落於臺中市○里區○○路○段○○○號1樓房屋,出租予三全百貨行之租賃所得92,192元,核定綜合所得總額10,901,044元,綜合所得淨額10,271,797元,補徵應納稅額3,424,850元,並經被上訴人裁處罰鍰1,655,546元。上訴人不服,就營利所得、租賃所得及罰鍰申經復查結果,註銷租賃所得92,192元,追減罰鍰14,630元,其餘復查駁回。上訴人就營利所得及罰鍰仍不服,提起訴願遞經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07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一)原審判決認定金四季公司與京鼎公司有以私人帳戶營運,以求規避稅賦之事實,則其「帳冊」所載之營業收入等一切項目即不可能為真實,亦即其「帳冊」內容不可採信。但原審判決同時卻又以「帳冊」未記載股東往來及短期或長期借款為由,否准上訴人之主張,故原審判決顯係基於「帳冊可信」之前提下作成之論述。是以,原審判決自存在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二)原審判決認定有「隱名股東」乙事,僅以訴外人「自稱」之供述證據為依據,卻忽略其供述內容顯與客觀事實不符,亦未於審判中傳喚證人再為供述,更未考量卷內其他證據資料與該供述顯然不符;且就上訴人所持有之股份,認定為3.5股與3股,卻未交代上訴人出資情況為何?是否有給付相應之股款?足見原審判決自有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事由。(三)上訴人於原審中主張匯入金四季公司之總金額僅為900萬元,縱使假設全部充作股款,依照訴外人之供述,僅能取得不到2股的股數,根本無法取得3.5股,而於京鼎公司亦然,且原審判決認定「核實課稅」之結果顯然與已確定之客觀事實不符。是以,原審判決漏未審酌全部證據資料,並使兩造為充分陳述與辯論,自有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33條之情況。(四)原審判決對於被上訴人所指摘之「盈餘分派」是否符合公司法上盈餘分派之規定與常情,顯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且被上訴人指摘之盈餘分派係「每月」分派,與一般常情之「每年」分派不相同,而其盈餘分派前,更未有填補虧損與提出法定盈餘公積之情況,故原審判決有違公司法第112條規定,亦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等語,為其論據。經核上訴意旨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其上訴理由,業經原審於判決理由內詳為論述,上訴人執其個人主觀歧異之法律見解,就原審所不採之事由再為爭執,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江 幸 垠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林 惠 瑜法官 鄭 忠 仁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