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324號上 訴 人 張家榮被 上訴 人 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郭競澤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8月14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195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3年7月3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鄭 小 康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