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435號聲 請 人 邱德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6人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82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月13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30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3年3月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再審既不合法,聲請人追加邱蘭筑為相對人,並聲請承當訴訟,請准暫緩繳納裁判費,俟聲請人另提撤銷訴訟再行繳納云云,本院自無從准許,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許 瑞 助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林 樹 埔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